一、商標轉讓流程
商標轉讓流程包括:申請→受理→審查→公告→核發(fā)轉讓證明。申請商標轉讓須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、公布的統(tǒng)一格式的申請書。該申請書可以到商標局注冊大廳索取。也可在網(wǎng)上下載。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的,則由代理組織提供。
辦理商標轉讓申請須向商標局提交以下文件:
1、由受讓人加蓋公章的《商標轉讓委托書》;
2、《商標轉讓申請書》一份,申請書上應加蓋申請人及受讓人的印章;
3、申請移轉的,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
4、受讓人《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的復印件;
5、申請文件為外文的,還應提供經(jīng)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
6、按規(guī)定交納商標轉讓申請等費用;
二、商標轉讓費用一般包括兩部分:
1、商標轉讓受理費:申請轉讓一件商標的費用為1000元,受理費直接繳入國家商標局,國家商標局收取官費1000元;
2、商標轉讓代理費:若委托代理機構,則還需另行支付一定的代理費。
三、商標轉讓所需時間
1、自確立申請日起六到八個月可以收到轉讓《核準商標轉讓證明》。該證明需跟原《商標注冊證》一并使用。
2、商標局自收到轉讓申請后十五日內發(fā)出《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》。
3、《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》標注的日期為轉讓注冊的生效日期。
四、商標轉讓法律規(guī)定
商標轉讓流程適用《商標法》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規(guī)定。
第四十二條轉讓注冊商標的,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(xié)議,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。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。
轉讓注冊商標經(jīng)核準后,予以公告。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。
第四十三條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,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。許可人應當監(jiān)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。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。
經(jīng)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,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(chǎn)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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